许昌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办法

作者:   编辑:李媛媛    时间:2019-12-30    点击数:

教师教学质量考评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和教育目标的重要保证,是检验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确立“教学神圣”的理念,客观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与质量,充分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切实抓好各项教学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我校教学水平、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评的目的在于及时了解教师实际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教师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意识的形成;表彰在教学岗位上忠于职守和成绩突出的教师,营造爱岗敬业、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激励教学单位特别是教师个人积极进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考评坚持以下原则:效果至上原则,实行教学效果一票否决;二级教学单位为主原则,实行分层考核,集中评优;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实行群众评议,民主考评;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甄别选拔与诊断激励并重,关注结果与重视过程相统一,以评促教,以评促改。

第三条 本考评办法中的教学指遵照学校教学计划、有明确的教学大纲及教学目标的教学活动。

第四条 教学质量考评对象为承担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教学任务的全体专任教师,临时承担我校教学任务的非专任教师不在本考评之内,其教学质量的考评由其聘任单位自行制定办法施行并上报学校。

第五条 教学质量考评重在考评日常教学过程和效果,由二级教学单位进行初评,其考评细则由各二级教学单位自行制定并施行,考评内容原则上应包括教师职业道德、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教学建设、教学奖惩等方面,而且其要求不能低于学校教学质量考评标准。

第六条 教学质量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章考评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许昌学院教学质量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教学质量考评的领导、组织与评定工作,处理考评过程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质量考评的评选办法、日程安排,组织、协调、指导各二级教学单位考评工作小组的工作,处理考评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受理考评对象对考评工作的复议申请等。

第九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成立由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任组长、教学副院长(或副主任)为副组长、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学质量考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教学质量考评细则及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工作。

第三章考评基本标准

第十条 教学质量考评优秀基本标准

1.热爱教育事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2.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本学年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本单位平均工作量(兼职、承担管理工作的教师不低于平均工作量的50%),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优秀,学生评教、同行评教、督导听课、领导听课等评价较好。

3.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积极采用新型教学方法并取得较好的效果;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并取得较好的教研成果。

4.积极参与本单位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学工程项目建设。

5.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未发生过教学差错,且近两学年内未发生过一般教学事故,且近三学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教学事故。

6.符合二级教学单位教学质量考评优秀标准。

7.本学年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直接认定为教学质量考评优秀:

⑴获学校教师教学大奖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⑵获学校应用型课程设计竞赛一等奖课程团队前两名、二等奖课程团队负责人。

⑶本学年教学过程考评中获得不同考评项目3次及以上优秀。

⑷由学校推荐参加校级以上各类教师教学大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⑸获得其它教学方面突出成绩,经领导小组认定为优秀。

第十一条 教学质量考评良好基本标准

1.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违反师德师风行为。

2.积极承担教学任务,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至少承担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3.能主动进行教学改革,参与教学研究;

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未发生过教学差错或一般教学事故,且近三学年内未发生重大教学事故。

5.符合二级教学单位教学质量考评良好标准。

第十二条 教学质量考评合格基本标准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较强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一般。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本学年未发生过重大教学事故。

4.符合二级教学单位教学质量考评合格标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学质量考评认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教学工作安排。

2.教学态度不端正,教学效果差,学生负面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

3.本学年发生过一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或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

4.本学年教学过程考评中获得2次及以上不合格。

5.教学督导、领导听课、同行评课、学生评课等环节,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6.有其它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考评程序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集中考评分二级教学单位初评和学校审核终评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五条 初评由各二级教学单位组织进行。各二级教学单位工作小组,按照本单位教学质量考评细则,通过学生评教、查阅教师教学资料(如教学大纲、教案、课件及教学成果等)、召开学生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教师教学情况和教学效果。在此基础上,对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工作小组通过初评,将拟定的教学质量考评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人员的名单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除学校公示的直接认定考评优秀人员外,各院部考评优秀的比例为其考评人员总数的8%,考评良好人员的比例为其考评人员总数的50%,其余的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次。

第十七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工作小组需同时报送非专任教师及其他教师的考评办法及结果。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二级教学单位上报的考评结果进行审核,拟定考评各等次人员建议名单,并上报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教学质量考评的各等次人员名单,发文公布考评良好及以上等级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实行教学质量考评结果公示制度。各二级教学单位在将初评结果上报学校之前,须将初评结果向本单位全体教师公示,学校最终评定结果须向全校教师公示,公示期均为5天。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情况或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质量考评结果计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年度(任期)考核、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教学质量考评为不合格的教师,除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外,原则上其下年度第一学期最高授课时数不得超过学校规定教学基本工作量的50%。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年教学质量考评为不合格的教师,学校视情况进行转岗或解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外出进修学习或攻读学位的教师不在教学质量考评之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许昌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办法(试行)》(院政教〔2010〕7号)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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